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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九十九

 神宗

元豐二年(己未,一○七九)

 1七月戊辰,同管勾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駕部員外郎霍翔復為秦鳳路提點刑獄。上批:「翔昨因申請乞免出巡,朝廷慮其職事不專,遂罷所領提點刑獄,乃聞翔意氣沮喪,無心經營職業,可復兼舊職,庶使自安,任滿更不差人。」

 2 贈嘉王頵妻父故東頭供奉官王克善成州團練使,妻母張氏延安郡太君。

 3 詔汴口閉斷黃河水,遣禮官致祭。都水監丞范子淵言去月甲子已塞汴口故也。又詔導洛入汴已通漕,嚮緣河水湍怒,綱運阻難,增置河隄使臣、河清軍士、拔頭水手廳舍營房,請受水脚工錢,及汴口每年開閉物料兵夫之費,自可裁損,其令發運使盧秉條析以聞。

 4 權發遣福建路轉運使兼提舉鹽事賈青,請自諸州改易賣鹽,酌三年之中數立額,監官并產鹽州巡檢使臣,不以課額高下,令銓院選差。從之。

 5 同判國子監張璪言:「太學內舍、上舍生中選者免解或免禮部試,舊以直講考校,不無挾情,容有私取。請自今補內舍、上舍,皆自朝廷差官考校。」詔送詳定學制所[一]。

 6 上封事者言,邕州東北地勢高闊,望仙坡尤高,中有甘泉,汲而不竭,可徙城之,并徙經略司於邕州。詔知桂州曾布等相度利害。布等言:「增築舊城,自可守禦,若城望仙坡,不惟地勢欹斜,亦恐公私勞費。邕州地僻,尤難致錢糧,若徙經略司,須增置吏員,益屯馬軍,宜如舊便。」從之。

 7 己巳,三佛齊、詹卑國使來貢方物。詹卑國當考。二十七日並八月二十二日賜三佛齊物亦不及詹卑。元豐五年十月十七日合參照。

 8 右監門衛大將軍仲芮,右千牛衛將軍叔益、令攝、令優、令貫各遷一官,叔益賜進士出身。並以祕閣考試中等也。宗室賜出身始此。

 9 御史中丞李定言:「知湖州蘇軾,初無學術,濫得時名,偶中異科,遂叨儒館,有可廢之罪四。昔者堯不誅四凶,至舜則流放竄殛之,蓋其惡始見於天下也。軾初騰沮毀之論,陛下猶置之不問,容其改過,軾怙終不悔,其惡已著,一也。古人有言曰,教而不從,然後誅之,蓋吾之所以俟之者盡,然後戮辱隨焉。陛下所以俟軾者[二],可謂盡矣,而狂悖之語日聞,二也。軾所為文辭,雖不中理,亦足以鼓動流俗,所謂言偽而辨;當官侮慢,不循陛下之

法,操心頑愎不服陛下之化,所謂行偽而堅;先王之法所當首誅,三也。刑故無小,蓋知而故為,與夫不知而為者異也。軾讀史傳,非不知事君有禮,訕上有誅,而敢肆其憤心,公為詆訾,而又應制舉對策,即己有厭弊更法之意,及陛下修明政事,怨不用己,遂一切毀之,以為非是,四也。罪有四可廢,而尚容于職位,傷教亂俗,莫甚於此。伏望斷自天衷,特行典憲。」御史舒亶言:「軾近上謝表,頗有譏切時事之言,流俗翕然爭相傳誦,志義之士,無不憤惋。蓋陛下發錢以本業貧民,則曰『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課試羣吏,則曰『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三];陛下興水利,則曰『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陛下謹鹽禁,則曰『豈是聞韶解忘味,爾來三月食無鹽』。其他觸物即事,應口所言,無一不以詆謗為主,小則鏤板,大則刻石,傳播中外,自以為能。」并上軾印行詩三卷。御史何正臣亦言軾愚弄朝廷,妄自尊大。詔知諫院張璪、御史中丞李定推治以聞。時定乞選官參治,及罷軾湖州,差職員追攝。既而上批,令御史臺選牒朝臣一員乘驛追攝,又責不管別致疎虞狀,其罷湖州朝旨,令差去官齎往。

 10詔開封府界沿流諸縣修造軍營倉庫材木,並令提點司應副,如用度不足,令三司償其費。從將作監請也。

 11辛未,以聽宣趙氏為掌簿,同知尚書內省。

 12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司言,洛河清水入汴,已成河道,疏濬司依舊攪起沙泥,卻致淤填乞權罷疏濬。從之。

 13壬申,權陝西轉運判官、太常博士葉康直兼同管勾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代王君萬也。代君萬據御集。

 14癸酉,三司言:「江、浙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舊管五錢監,近年江、池、饒州增歲鑄額及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創置六監,提點官一員通領九路,水陸巡按不周,欲增置官一員,分路提點。」從之。乃以太常少卿錢昌武領淮南、兩浙、福建、江南東路,李棻領荊湖、廣南、江南西路。

 15詔應給事東宮三班使臣再與指射差遣一次。從龍人右侍禁王從壽乞恩故也。

 16甲戌,詔陳世儒家產令開封府檢校。

 17河北緣邊安撫司言:「緣邊州軍主管刺事人,乞選募,人給錢三千,以使臣、職員或百姓為之。緣邊安撫司廣信、順安軍各四人,雄州、北平軍各三人,霸州七人,保州、安肅軍各六人。其雄霸州、安肅廣信軍四榷場牙人,於北客處鉤致邊情,乞選舉通判及監官考其偵事虛實,如至和元年詔賞罰。」從之。至和元年詔當考。

 18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傅[四],東太一宮使張方平為太子少師、宣徽南院使致仕。舊紀書此,

新紀不書。

 19乙亥,詔陝西路轉運司,年額鹽鈔許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認數收買。以李憲言轉運使常苦無錢,以鹽鈔和糴,輒為富人收蓄,坐牟厚利,而計置司積錢市物貨,須藉鹽鈔輕齎故也。

 20西京左藏庫使孟德基,西京左藏庫使、忠州刺史彭孫,提舉訓練荊南團結諸軍。

 21丁丑,起居舍人、集賢院學士沈括復龍圖閣待制。

 22戊寅,詳定朝會儀注所言,太常樂節樂器并文武二舞未應典禮,伏請皇帝舉第一爵,登歌奏和安之曲,堂上之樂隨歌而登;第二爵,笙入,奏慶雲之曲,止吹笙,餘樂不作;第三爵,間歌,堂上歌嘉禾之曲,堂下笙瑞木成文之曲[五],一歌一吹相間;第四爵,合樂奏靈芝之曲,堂上下之樂交作。別定二舞制度,文舞所執翟羽,依聶崇義圖,以翟羽為之,舊攢疊雉尾,插於髹漆之柄,其狀如帚者,廢勿用。武舞當左執干,右執戈,舊承誤執玉戚非是。又言作樂丹墀之上,巢笙、和笙各二人,請增倍為八人,丹墀東西各設三巢一和。又請將作樂時,先擊鞞,次擊應,然後擊建鼓。又請去樂縣內散鼓,設晉鼓,以鼓金奏。又請宮縣內設鼗以為樂節。仍並乞付有司講習參定可否。詔下太常寺,以為可行,乃從之。

  詳定儀注所又言:「案儀禮堂上樂無鐘磬,鄉飲酒記磬階間縮霤,鄉射禮磬于洗東北,大射儀樂人宿鐘磬于阼階東,惟歌工與瑟工則席于西階上。雖據士大夫及諸侯禮為說,然以天子禮求之,則周禮大師帥瞽登歌、擊拊,此堂上樂也。磬師掌教擊磬、擊編鐘,說者曰:『教,教眡瞭也。眡瞭掌凡樂事,播鼗、擊頌磬笙磬;鐘師掌金奏,凡樂事以鐘鼓奏九夏,皆在庭之樂。』以虞書言之,則夔曰『戛擊鳴球,摶拊琴瑟以詠』。戛擊,柷敔也;球,玉磬也。摶拊所以節樂,琴瑟所以詠詩,皆堂上樂也。磬本在堂下[六],鄭氏曰,尊玉磬,故進之使在上,若擊石拊石,則當在庭。後世不原於此,以春秋左氏傳載鄭人賂晉侯歌鐘二肆,乃於堂上設歌鐘、歌磬,蓋歌鐘者,謂堂上歌之,堂下以鼓應之耳[七]。歌必以金奏相和,故孔晁注晉語云:歌鐘,鐘以節歌是也,豈謂堂上有鐘邪?歌磬之名,本無所出,晉太常賀循奏置登歌簨虡,采玉造小磬,蓋取舜廟鳴球之制。後周登歌,備錄鐘磬,隋、唐迄今因襲行之,皆不應禮。伏請正至朝會,堂上之樂不設鐘磬。」太常寺以謂堂上鐘磬用之已久,今若去之,則歌聲與宮縣相遠,難以相應,伏請堂上設鐘磬如舊。

  詳定儀注所又言:「古者歌工之數,鄉飲酒禮『工四人,二瑟』。說者曰:『四人,大夫制也。二瑟,二人鼓瑟,則二人歌也。此卿大夫飲酒而云四人,大射諸侯禮而云六人,燕亦諸侯禮而云四人,燕禮輕,從大夫制也。若然,士當二人,天子當八人,為差次也。』案大射『工六人、四瑟』,則是諸侯鼓瑟以四人,歌以二人;天子八人,則瑟與歌皆四人也。魏、晉以來,有登歌五人,隋、唐歌者四員,本朝因之,是歌工四人,周制也。禮登歌下管,貴人聲也,故儀禮瑟與歌工皆席于西階上,隋、唐相承,庭中磬虡之下,擊以偶歌琴瑟,非所謂升歌貴人聲之義。今堂上琴瑟,比之周制,不啻倍蓰,而歌工止四員,音高下不相權。蓋樂有八音,所以行八風,是以舞佾與鐘磬俱用八為數。伏請罷去庭中歌者,而堂上歌工增為八員,琴瑟之數準此,其箏、阮、筑並罷。」太常寺以謂:「禮,歌者在上,而後世設於庭中,誠為非是。然而漢、唐以來,宮室之制寖廣,則堂上比庭中甚遠,其上下之樂節有不相應,則繁亂而無序,欲且如舊。又朝會之禮,本起西漢,則後世難以純用三代之制,箏、筑等器,亦乞如舊。」詔並如舊。

 23詔兩浙路坊郭戶役錢,依鄉村例隨家產裁定免出之法。初,詔坊郭戶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並免輸役錢,續詔鄉村合隨逐縣民戶家業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舉司言,鄉村下等有家業不及五十千而猶輸錢者,坊郭戶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輸錢,輕重不均。故有是詔。

 24樞密直學士錢藻言:「五帝壇宮隘狹敝漏,望祭殿宇不嚴,執事之人寢興其上,前事之夕,牲牢脯醢,無吉蠲之室,以待薦羞,疲老之兵,負祭器於道路,尤為褻慢。」下禮院,禮官請增修五帝齋宮殿四,旁立紗子,禁人非時升降,別建神厨饌庫,出太常祭器,分置五帝齋宮,餘數藏太常以備他祀。並從之。

 25己卯,詔中書,四方詔獄及根治事,皆逾年淹繫,未能結正,宜令諸房具出[八]據輕重緩急,隨宜立限,約以稽違刑名,逐房置簿勾考,違者具姓名取旨。兩紀並書:詔中書籍四方詔獄,以考稽違。

 26詔前知青州[九]、龍圖閣直學士陳薦,禮部侍郎滕甫,右諫議大夫李肅之,權知青州、轉運使、祠部郎中王居卿,通判、比部員外郎張求[一○]等十一人,各罰銅三十斤。恩州清陽縣尉成象罰銅二十斤。坐失察青州民楊和真自熙寧六年傳習妖教,薦等迭為州守及通判、都監也。

 27庚辰,淮康軍節度使、濮國公宗暉加同平章事。兩紀並書此。

 28右監門衛大將軍仲營領秀州刺史。仲營,太皇太后母族馮氏出也。上批以馮氏之後單微親寡,太皇太后孝思慈愛之故,特有是命。

 29詔陝西鹽鈔,歲分三限,即印給。以制置解鹽李稷言民間鹽鈔價踴貴,而折博務無見鈔可以平之,致豪商居鈔以取利,蓋三司不以時給鈔使然。上批三司給鈔如舊無日限,宜分料次責限行下。故有是詔。

 30詔潤州制勘院,告示華申甫,如前案招通不實,不用併計,當議編管,內詞涉王安石,不得取問。時呂嘉問已坐報上不實,落職衝替,復乞再勘。朝廷以申甫所傳報與嘉問事狀已明,恐其潛相附會反覆。嘉問又妄引安石為證,欲以自解,上察見其姦,故有是詔。

 31賜廣西經略轉運司度僧牒二百,償商人入中錢,餘給邕州修造之費。

 32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李憲言:「盧甘、丁吳、于闐、西蕃,舊以麝香、水銀、硃砂、牛黃、真珠、生金、犀玉、珊瑚、茸褐、駞褐、三雅褐、花蘂布、兠羅綿、碙砂、阿魏、木香、安息香、黃連、氂牛尾、狨毛、羚羊角、竹牛角、紅綠皮交市,而博買牙人與蕃部私交易,由小路入秦州,避免商稅打撲。乞詔秦熙河岷州、通遠軍五市易務[一一],募博買牙人,引致蕃貨赴市易務中賣,如敢私市,許人告,每估錢一千,官給賞錢二千,如此則招來遠人,可以牢籠遺利,資助邊計。」從之。朱本削去,新本從朱本。

 33壬午,詔歲給憲州公使錢千緡。朱本以小事不當書,今姑存之。

 34詔在京獄案有繫囚者,法官先斷奏。從大理卿崔台符請也。舊紀書此詔,新紀削去。

 35癸未,詔諸路轉運司相度當置學官州軍以聞。

 36詔責檢校水部員外郎、秀州團練副使沈起[一二],追先任刑部郎中勒停。坐失舉也。

 37甲申,詔太常博士、館閣校勘王伯虎落館閣校勘,罰銅十斤,衝替。西京左藏庫副使元日宣八斤,內殿承制張九思四斤。伯虎為密院檢詳文字,坐貸日宣錢,聽請求并殺驢鬻其肉,以人馬借新及第進士,而分錢于婢子及門客。日宣、九思並坐請求。伯虎前已罷檢詳,至是劾具,皆特責也。

 38詔應新科明法舉人試斷案,許以律令敕自隨。

 39乙酉,知都水監丞范子淵,請移河陰輦運司於行慶關,兼管勾洛口。從之。

 40西夏寇綏德城大會平,第四將高永能等擊敗之。此據密院時政記九月一日呂惠卿所奏七月十九日事。

 41丁亥,增修左騏驥院。

 42命鳳翔府鈐轄王君萬,專管勾熙河路新置監牧及給散蕃部馬種。君萬責鳳翔鈐轄未逾月也。先是,盡籍君萬家產以償所貸結糴錢,猶欠官本萬餘緡。君萬憤甚,不一歲遂死,後三歲乃悉除之。君萬責鈐轄,在此年五月二十七日,死在三年五月三日,李憲云云在六月十七日,除所負在六年六月四日,今并書之。

 43詔在京、開封府界見封樁闕額諸軍請受,可並送內藏庫別封樁。

 44詔罷沅州[一三]屯田務,募人租佃,役兵還所隸。從轉運使徐禧請也。熙寧七年四月十九日置沅州[一四],元豐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可考。

 45詳定禮文所言:「古者薦新于廟之寢,無尸,不卜日,不出神主,奠而不祭。近時乃擇日而薦,非也。禮曰:『未嘗不食新。』言新物之出,未薦寢廟,則人子不忍食新,孝恭之道也。薦新見於經者,豳詩曰:『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周頌曰:『猗歟漆沮,潛有多魚。』周禮䱷人:『春獻王鮪。』鄭氏云:『祭以首時,薦以仲月。』謂大夫、士也。若天子、諸侯,物熟則薦,不限孟仲季月,故月令孟夏薦麥,孟秋薦稻。魏高堂隆曰:『天子、諸侯以仲月季月薦新。』蓋失之也。禮文殘闕,經之所載,止於四物而已。呂氏月令,一歲之間,八薦新物,即仲春獻羔開冰,季春薦鮪,孟夏以彘嘗麥,仲夏以雛嘗黍、羞以含桃,孟秋登穀,仲秋以犬嘗麻,季秋以犬嘗稻,季冬嘗魚是也。開元禮加以五十餘品。景祐中,禮官以謂呂紀簡而近薄,唐令雜而不經,於是定四時所薦凡二十八物,視詩、禮、月令增多十有七品。雖出於有司一時之議,然歲時登薦已久。禮緣時制,損益不必同,依於古則太略,違於經則無法。今欲稍加刪定,存先王所嘗享用見於經者[一五],其不經者去之。伏請自今薦廟,孟春薦韭以卵,羞以葑[一六],仲春薦冰,季春薦笋,羞以含桃;孟夏以彘嘗麥,仲夏以雛嘗黍,羞以瓜,季夏羞以芡以菱;孟秋嘗粟與稷,羞以棗以棃,仲秋嘗麻嘗稻,羞以蒲,季秋嘗菽,羞以兔以栗;孟冬羞以雁,仲冬羞以麕,季冬羞以魚。今春不薦鮪,實為闕典。伏請季春薦鮪,以應經義,無則闕之可也。凡此二十七物,其新也,人君不敢嘗,必薦于寢廟,不貴非時而出,而時亦不可後也。今太廟薦新之品,出於玉津、瓊林、宜春、瑞聖諸園及金明池、後苑所供,其所無者,乃索諸雜買務[一七],然池苑所出與市鬻之物,多至後時,人已屬饜,而方用登廟,有乖薦新之義。謂宜嚴敕有司,凡新物及時出者[一八],即日登獻,既非正祭,則禮不卜日。漢舊儀嘗韭之屬,皆於廟而不在寢,故韋玄成傳以為廟歲二十五祠[一九],而薦新在焉。自漢至隋、唐,因仍其失,薦新雖在廟,然皆不出神主。今出神主,則失禮尤甚。伏請依韋彤五禮精義所說,但設神座,俟寢廟成,薦新于寢,庶合典禮。」從之。詔王鮪闕以魴鯉代。

 46戊子,檢正中書禮房公事、會陝西五路年計王震言:「異時陝西糧草,取具於轉運、解鹽司,時調中都以佐緩急。比年以來,兵有寓政,而士無宂食,宜若日就省羡;如呂惠卿所陳,八年之內,四亡其三,盈縮相殊,豈應如此?蓋移用之才,獨賴心計,今臣考閱八年,列其前後施行,則轉運使之才可以畢見。願因奏事,條上其略,而朝廷擇焉。」又言:「並塞屯兵,芻粟為急,其數至廣,仰給有司,送受待用,宜有定法。賴陛下聖德,四方無事,歲亦屢登,而臨時調度常不足,執事相諉,每煩朝廷,非所以為法也。今茲遣使攷計,使上其實,此要事也。臣願得五路應屯之兵,以率歲費,通一歲豐凶之中,以約物價,量三司、轉運司常辦之數,以賦五路而加足焉,以立每歲之定法。」從之。呂惠卿所陳四亡其三,當考詳,六月十八日遣震。

 47知都水監范子淵言固護黃河南岸畢工,乞中分為兩埽,詔以廣武上下埽為名。

 48癸巳,詔殿中丞、國子監直講龔原追一官勒停,展三朞叙。國子監直講[二○]、和州防禦推官、審官西院主簿沈銖,國子監直講、潤州金壇縣令葉濤,各罰銅十斤,銖勒停,濤衝替。原坐受生員張育銀綾,及直講王沇之請求,升不合格卷子為上舍,銖坐受育瓷器、竹簟,濤坐受育茶紙,并非假日受生員謁。沇之,介子。銖,季長子。濤,處州人也。

 49上批:「岐王顥、嘉王頵歲支公使錢,顥六千緡,頵五千緡,其半折絹,可歲各實使錢八千緡。」

 50賜三佛齊國進奉錢六萬四千緡,銀一萬五百兩,以進奉使羣陀畢為寧遠將軍,判官陀旁亞里為保順郎將。初三日可考。

 51甲午,權發遣提舉三司帳司勾院磨勘司、太常博士、直集賢院王安禮兼直舍人院。上批命之。

 52提舉成都府路常平等事、比部員外郎范子諒言:「本路役錢,釐毫以下者,圓零就分,其圓零出剩錢與役錢一處收附。巨竊詳議法之初,本以民稅為定制,計輸役之數以為常費,立例出錢,則錢有限,使民信而易知。今則始為奇零不齊,又復圓零覆折,增加不定,且取財入官,亦當明白,不宜文理委曲,徒令吏史旁緣為姦。今相度民戶供輸,自合圓零就整,減放釐毫以下,錢數不多,庶文簿簡省,易為會計。」從之。

 53是月,詔諸路教閱禁軍無過兩時。此據本志增入。

 1 八月丙申朔,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言:「蕃部吹凌結受西人𠼪都報西界點集入寇日,賊果於是日自滿堂川、大會平殺傷防田人馬,兵官李浦等逼逐出塞。」詔增給𠼪都綵銀各百,吹凌結綵百。舊紀書夏人寇大會,綏德城都監李浦敗之,新紀書寇綏德城,恐新紀誤,當考。

 2 丁酉,詔春秋釋奠昭烈武成王廟,令三班院選差使臣為讀祝、捧幣,分獻官。

 3 戊戌,賜故祠部郎中、同提點在京倉草場劉昭遠家銀絹各百。以提點沈希顏言其家貧故也。

 4 權提點梓州路刑獄穆珣言:「資州、廣安軍,有子為人所殺,而父母受財私和者,皆決以親屬被殺私和期親徒二年半律。案刑統稱子孫之於祖父母,皆有祖父子孫之名,其有相犯,多不據服而斷,賊盜律有所規求而故殺期以下卑幼者,絞,鬬訟律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毆殺者,徒一年半,故殺者加一等。今子孫被殺,父母乃坐私和徒二年半,則是私和之罪重於自殺,舉重明輕難從旁期之法,止當用不應得為輕重法,乞下有司申諭天下。」從之。

 5 詔罷澶、齊、冀、深、太平州奏職員帳。以天聖時令敕有職員帳,季一奏,而他州無之故也。

 6 己亥,權陝西轉運使、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乞徙提舉茶場司於秦州[二一]。從之。

 7 導洛通汴司言,提舉在京蔡河隄岸司不時報應人兵工役,乞劾罪。詔:「管勾使臣王處厚乃孫固妻弟,王詵之叔父。小人之情,憑恃親貴,故此陵慢,可送大理寺劾之。」後處厚坐罰金。

 8 詔濮安懿王子贈濟州防禦使宗邈,特贈建寧軍節度使、成國公。以其子登州防禦使仲覽等乞優贈故也。

 9 庚子,改太常博士、監察御史裏行唐淑問為工部員外郎、權發遣宣州。淑問前以御史裏行權知郢州,丁母憂,服除罷臺職,故遷之。

 10大理評事、崇文院校書、權檢正中書禮房公事蔡京為太子中允、館閣校勘。

 11詔西京左藏庫副使楊從先,如京副使張述,供備庫副使裴景,六宅使、忠州刺史彭孫,各遷一官。以安南招討司言從先等率舟師入交阯,力戰有功也。

 12上批:「見修敕令格式,諸所析正,自朝廷立法付有司者,委樞密承旨司詳定聞奏,付諸房遵行。」

 13辛丑,召輔臣觀穀於後苑。

 14計議措置邊防事所言:「以涇原路正兵、漢蕃弓箭手為十一將,第一第二將駐渭州,第三將原州,第四將綏寧寨,第五將鎮戎軍,第六將彭陽城,第七將德順軍,第八將水洛城,第九將靜邊寨,第十將隆德寨,第十一將永興軍奉天縣。」並從之。詔於分定將內別定一將,策應熙河路。兩紀並書分涇原路兵為十一將。

 15壬寅,詔諸修敕式局看詳合釐正朝廷與有司相照立式事,委檢正中書戶房畢仲衍編修。

 16又詔翰林學士、司封員外郎、知開封府蔡延慶落職知滁州,開封府見鞫李憲妻王氏事,移大理寺。先是,王氏母詣府訟憲婢謀害王氏,延慶初欲避免簽書,又謂王氏欵辭有狀外事,不當治,推官蔡承禧爭之,與延慶更論奏,乃下審刑院、刑部定以為應受理。於是御史舒亶言開封府官吏觀望畏縮,獄辭所逮,或置不問。詔本府盡理根治,然尤以準御寶批專勘公事為名追捕,上批此蓋府官迴避畏忌,不敢據告發事施行,令開封府具析以聞,仍令左右廳推、判官同鞫外,餘並依常事行遣。亶又言延慶於行遣偷為一切,以脫怨怒,乞重行黜責。故有是命。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揚汲辨憲誣,或附此。蔡承禧奏議有可刪取增入者。舊紀書蔡延慶不窮治李憲帷薄,落翰林學士,罷知開封府,知滁州。新紀不書。

 17以判吏部流內銓、樞密直學士錢藻權知開封。

 18復八作司為東西兩司,各置監官文臣一員,武臣二員,遇大禮及大興造,即同管勾。八作司舊分東西,後合為一,將作監以為非便,故復之。

 19癸卯,詔:「聞熙州軍資庫自六月以來,官吏俸、諸軍傔料、隨依蕃官請給、修城支用等錢,闕二萬餘緡。慮河、岷州、通遠軍亦如此,其令陝西轉運使速應副,仍具析以聞。」

 20又詔西京左藏庫副使楊進等二十三人,各展磨勘二年。坐試諸軍武藝,誤給銀萬餘兩,為殿前司劾奏,詔免備償,故薄懲之。

 21甲辰,知制誥李清臣為遼主生辰使,西上閤門使曹評副之;主客郎中范子淵為正旦使,皇城使、雅州刺史姚兕副之。後子淵免行,以太常丞、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代之。

 22詔出三司錢十五萬緡,付鄜延路經略司市封樁糧草。

 23同修起居注王存言:「古者左史記事,右史記言,唐貞觀初,仗下議政事,起居郎執筆記于前,史官隨之,其後或修或廢,蓋時君克己,勵精政事,其職修,或庸臣擅權,務掩過惡,則其職廢,皆理勢然也。陛下臨朝旰昃,睿明四達,動必稽古,言必本經,至於裁決萬幾,判別疑隱,皆出羣臣意表,欲望追唐貞觀典故,復起居郎、舍人職事,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以授史官。倘以為二府奏事自有時政記,即乞自餘臣僚前後殿對,許記注官侍立,著其所聞關於治體者,庶幾謨訓之言不至墜失。」上諭存曰:「史官自黃帝時已有之,至漢武帝有禁中起居注,今起居注之名,當始於此。近世誠為失職,且人君與臣下言必關政理,所言公則公言之,所言私則王者無私,自非軍機,何必秘密!蓋人臣奏封有頗僻,或肆讒慝,謂人君必須函容,難即加罪,因而無所忌憚,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姦矣。」卒不果行。

 24丙午,詔:「修起居注官雖不兼諫職,如有史事,宜於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後直前陳述。」從修起居注王存請也。王安禮傳云:安禮同修起居注,故事,左右史記言動,毋得輒有所陳,至是詔許直前奏事,自安禮始。蓋安禮與王存同修注,其實存請之。熙寧四年七月,未兼諫職者,乃許直前。

 25以熙河路鈐轄、東上閤門使李浩為四方館使。浩,熙寧十年有戰功,詔候二年轉四方館使。至是遷之。

 26詔無料錢京官差知縣、縣丞者,給令丞俸,罷添支驛料。

 27丁未,右諫議大夫、知河南呂公孺知河陽。洛口役兵千餘人憚役,不稟令,排行慶關不得入,西趨河橋。其徒有來告者,諸將請出兵擊之,公孺曰:「此曹亡命,窮之則生變。」乃令曰:「敢殺一人者斬。」於是乘馬東出,令牙兵數人前諭曰:「爾輩久役固當還,然有不稟令之罪,若復度橋,則罪加重矣!太守在此,願自首者止道左。」衆皆請罪,索其為首并助謀者,黥配之,餘置不問,復送役所,語洛口官曰:「如尚敢偃蹇者,即斬之。」衆帖然不敢動。乃自劾不俟命,詔釋之。此據本傳,或自有時,今附公孺初除時。

 28遣司農寺都丞吳雍同兩浙路提舉官講議役法,催促結絕。

 29中書言:「應朝旨置獄究治事,欲委審刑院、刑部置簿管勾,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末,奏下所屬催促,無故稽留若行移迂緩并所屬不催舉,並劾奏,責刑房季終點檢。」從之。

 30賜澶州度僧牒六百五十,償水利司錢。以嘗出監主簿、齋郎告牒募人入錢,而久無應募者故也。

 31詔:「昨遣殿前、步軍司虎翼十指揮赴順州及機榔縣太平寨戍守,比已歸營,皆瘴癘死亡之餘,可並陞補神勇指揮,仍免兩季簡選,內已減為剩員者,與免減為小分。」

 32戊申,上批:「導洛水入汴及治隄捍河,悉有成績,可令宋用臣、范子淵具總事効力官吏第賞。」

 33詔濬淮南運河自邵伯堰至真州[二二]十四節,分二年用工。從轉運司奏也。

 34詔在京賣麴,以百二十萬斤為歲額,斤錢二百五十,候賣及舊額,復舊價,酒戶所負白糟、糯米錢,更展限二年帶納。京師麴法,自熙寧四年定以百八十萬斤為歲額[二三],斤錢二百,後多不能償,雖屢倚閣未請麴數,及減歲額為百五十萬斤,斤增錢至二百四十[二四],猶不免逋欠,酒戶又負市易務白糟、糯米錢五十餘萬緡。至是命戶房檢正官畢仲衍、太常博士周直孺同三司講究利害,迺請減麴額為百二十萬斤,斤為錢三百,均給七十店,令月輸錢,周歲而足,月輸不及數,計所負倍罰。又炊醞不以時,擅增器量及用私麴,皆立告賞法。悉施行之,而裁其價,又有未請麴數十萬斤,悉蠲之。

 35都提舉市易司言:「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錢,欠不能償,公錢滯而不行,欠戶有監錮之患。欲令賒當在官於法當賣房廊田土,重估實直,如賣坊場、河渡法,未輸錢間,官收租課,不惟稍寬欠戶禁錮,而公家亦享實利。在京市易務準此。」又言本司歲出本錢計置畿縣第四等戶體量草,關由開封府界提點司,而提點司自熙寧八年至去年,尚逋草價十三萬緡,乞限歲終,仍自今委三司隨秋稅催促提舉司拘收封樁,聽從本司支用,如敢借兌支遣,乞論如封樁錢法。又乞選本司勾當公事官一員專管簿籍。並從之。

 36御史何正臣言:「近彈奏安燾、張茂則驗覆導洛通汴利害不當,竊聞詔候來年歲運了日取旨。以臣所聞,則自不須如此。燾等以為盛夏洛水外溢,大河內漲,新淤沙隄,當二水腹背交攻之患,其勢未易支梧。今既秋矣,二水交攻之患,固未嘗有。燾等又以為洛水盛夏暴漲,甚於大河,雖盛夏亦有乾淺之時。今自夏秋以來,蓋亦屢雨,而河未嘗漲,亦有經旬不雨,而水亦未嘗乾,舟行往來,晝夜不輟,安俟考察而後見乎?伏望重行誅竄。」詔燾、茂則各罰銅二十斤。

 37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秦鳳等路副總管向寶卒,推恩外又許其家陳乞二人差遣。

 38己酉,以殿中丞高鎛權發遣荊湖北路轉運判官。鎛初除權發遣登州事得對,上批:「鎛進對論事,精神詳敏,方今難得人材之際,置守支郡,深亦可惜,淹廢其能,宜特除一小使者,俾陳力補過。」故有是命。

 39天章閣待制羅拯言:「高禖壇廣二丈六尺,卑狹不足以行禮。」下太常議,太常言:「禖祠以青帝為主,請如青帝壇,廣四丈。」又下詳定郊廟禮文所講求制度,乃言:「詩曰:『克禋克祀,以弗無子。』所謂禋祀者,乃郊禖祀天,以高禖配於郊外,故謂之郊。今郊禖壇祀青帝於南郊,以伏羲、高辛並配,又於壇下設高禖之位,殊為爽誤。伏請準古郊禖改祀上帝,以高禖配,祠以太牢,其壇圓,其位在國南,以石為主,乞略倣南郊為壇而圓,以青帝壇制增築之。」詔高禖典禮依舊,壇制如太常所奏。禮文載詳定所言,在四年十月十九日,今從實錄,并入此。

 40庚戌,詔諸路郡縣增募弓手。

 41詳定禮文所言:「昊天上帝、太廟,以中書大臣及宗室親王使相攝事,皇地祇則以兩省大臣,在輕重先後之序有所未安。蓋王者父天母地,其禮一也,親祠與使人代祭,其誠亦一也。伏請祭皇地祇太尉用中書攝,并乞下將作監修展齋廳。」從之。

 42詔祠部員外郎、史館修撰劉瑾落職。瑾前知虔州,戰棹都監楊從先遣其子三班奉職懋至虔募兵,輒檄諸邑巡檢弓兵集于州,瑾詰之,懋虛稱聖旨以拒瑾,為瑾所奏。懋亦奏瑾嘗對懋言,毋以朝旨脅州郡,往者薛向嘗移文,內有五十餘處聖旨,瑾尚不應副。蓋瑾一時忿辭無實也。下江東鞫治,瑾先稱疾尋醫,又乞居家供答,皆許之。於是瑾、懋皆引伏,大理當瑾杖一百,特有是責;懋坐徒一年,當追一官,詔贖金,免勒停。瑾尋醫在元豐元年五月己丑,乞居家供答在九月庚寅,今并書于此。

 43辛亥,同知諫院張璪言:「知鄆州陽穀縣、光祿寺丞周沃謝表稱述安南帥臣示人以執政尺牘,欲言者沮謀等事。臣竊以交賊不順,朝廷命將討伐安南,師出無功,沃領漕運,糧食不繼,不為無罪。今沃以謂帥臣持宰府書示監司,使不敢言而因以獲罪,殆有非辜之意。且朝廷賞罰,本以勸沮天下,而被罪者其辭如此,中外聞之,不能無疑。」沃初被旨差夫二十萬隨軍入溪峝,差發不如數,餽軍失期,為郭逵奏劾,責知陽穀縣,謝上表自訴,故璪以為言。詔沃分析,而沃上對不以實,詔逵上軍行所與執政往還書送御史臺,命御史丁執禮、舒亶、何正臣同鞫之。沃斷旨在三年八月乙卯。

 44壬子,詔大理寺鞫呂氏為陳世儒請求事移御史臺,內命官兩問不承,即聽追攝,兩省以上取旨。中丞李定言,已遣王彭年就濠州劾蘇頌,乞令彭年逮頌詣臺對獄,餘當追命官,除兩省外,依勘大學公事已得指揮。從之。元年六月送開封府,二年正月己卯移大理寺,八月壬子移御史臺,九月丁丑世儒伏誅。

 45權陝西轉運使、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二五]言,陝西路有茶場司,本息錢帛至多,不能運動,乞遇穀賤別司不糴處,許茶場接糴轉徙。從之。仍詔本息錢毋過二十萬緡。

 46癸丑,改沂州承縣尉孫師諤為左班殿直、本路巡檢,副保正潘翌為三班差使、安撫司指使,給賞錢百千。論捕盜功也。

 47甲寅,上批:「蜀中見積司農錢,可選官經制,運至陝西並塞要郡封樁。」遂命司農寺主簿李元輔往,仍令立耗折分數以聞。閏九月辛亥并三年正月己酉[二六],合參考。

 48詔充永興軍長安等五縣民夏稅支移[二七]。以災傷限內失訴也。

 49丙辰,權江、淮等路發運副使、刑部員外郎盧秉為集賢殿修撰。或移下貢羡餘事附此。

 50詔以教駿營地修宗室克稟等五位,徙教駿營於他所。

 51詔權知開封府、翰林學士、起居注舍人兼侍讀許將落職知蘄州,前司錄參軍、虞部郎中李君卿降一官,前士曹參軍蔡洵並衝替,國子監丞、祕書丞王愈追一官勒停,直講周常差替,開封府判官許懋、李寧,祕書丞熊皋罰銅有差。初,進士虞蕃訟太學不公事,付府推治,辭連上舍生,既追就對,而逼禮部試,將奏以為無罪,出之。後蕃所指以為不公者,并及將之妻弟與其鄉人,迺移御史臺,蔡確、舒亶治之,將父子相繼下獄,竟坐奏釋上舍生為不實,而君卿、洵、懋、寧皆坐阿隨將,愈坐為進士陳雄請屬升舍[二八],皋、常皆轉相牽連,特有是責。五月甲申,元絳罷,正與此相關。舊紀書許將釋上舍生不實,落學士,罷開封,知蘄州。新紀不書。

 52丁巳,光祿寺丞、集賢校理陸佃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

 53詔益太學生員舍為八十齋,每齋屋五間,命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管勾修展。

 54詔韶、惠州當送內藏庫錢[二九],并自今歲入折二錢,並市銀輸內藏庫。

 55審官西院言,磨勘供備庫副使劉希奭,歷任兩以邊功遷官,在格當異常調。詔希奭與轉七資。仍詔自今身經戰鬬,酬奬奬遷官,方理為戰功,著為令。

 56賜三佛齊國羣陁畢羅等銀水鑵、交倚骨朶二對,銀洗羅一面,及賜僧紫衣二,師號度牒各一。初,羣陁畢羅等乞私自買置,詔依注輦國例特賜之。

 57詔刑部詳斷、檢法官再任,並二年為一任,任滿詳斷官減磨勘二年,檢法官減一年。以刑部言詳斷、檢法官雖許再任,無願就者,故優其恩也。五月十九日丙戌當考。

 58詔權發遣京西南路提舉常平等事張商英罰銅十斤,免衝替。坐越職治提點刑獄司事也。

 59戊午,太常寺言:「奉詔祠祭以法酒庫、內酒坊酒實諸尊罍,以代五齊二酒,今法酒庫酒曰供御、曰祠祭、曰常供,內酒坊酒曰法糯、曰糯、曰常料,各三等,糯酒、常料酒止給諸軍吏工技人,以奉天地宗廟社稷,恐非致恭盡物之義。乞止以三法酒及法糯酒奉祠祭。」從之。元年七月癸酉朔。

 60己未,詔新賜進士第二人王渙之特許注官。渙之年十九,礙銓格故也。

 61又詔諸司關報史館文字歸起居院,其關報日限,舊五日者為旬終,十日者為月終,月終、歲終者依舊。以修起居注王存言:「近制,諸司供報事,直供編修日歷所,則起居注之職,除臣僚告謝詔事外,更無文字可備編錄,恐失置官之意。又淳化中定諸司關報日限,或以五日,或以十日,或以月終,或以歲終,而近制改五日并月終報者並為旬終,歲終報者為月終。且三司金穀之增耗,經費之出納,版圖之升降,固非月終可見者,必待歲終而會計也,今使月終一報,恐有司徒費虛文,無益事實。」故有是詔。

 62詔以潁州為順昌軍節度。潁故團練州,因知州事、天章閣待制羅拯以上舊封為言,故下是詔。九月十八日又降德音。舊紀書升潁州舊封國為順昌軍節度使,新紀不書因依。

 63庚申,東上閤門使、文州刺史种諤權鄜延路副都總管。

 64辛酉,詔判大宗正司宗旦舊例添厨食料,雖有後條衝革,可以見領宗正特給,他官雖等,非職事同者,無得援為例。

 65又詔封濮安懿王子洋州觀察使宗晟所生母仁壽郡太君孫氏為安定郡太夫人。

 66詳定編修諸司敕式所上入內內侍省敕式。詔行之。

 67判國子監張璪言:「治禮舉人比易、詩、書人數絕少,乞自今在京發解禮部進士,周禮、禮記比他經分數倍取。」從之。

 68壬戌,上批:「龍圖閣直學士韓縝見領樞密都承旨,事繁兼常有奏稟軍務,可免祠祭攝事。」

 69廣南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乞諸路配送隸牢城卒所犯情理稍輕及少壯任披帶亦許選補。」上批:「可依所奏,庶稍得補完兵額,有以更代緣邊久戍瘴癘之人。」

 70癸亥,知宗正丞趙彥若言:「伏見禮院更定薦新,仲秋茭萌不經,以蒲白易之,壬戌,薦新於兩廟,既徹,方驗蒲,盡老硬無復有白,蓋議禮者但取茭之同類以相代,而不思蒲之過時,不可食也。臣竊考之於詩,韓侯秋見,蓛用筍蒲,皆是其菹,非謂新物。周禮醢人掌加豆之實,深蒲醯醢,筍菹魚醢[三○],祭祀供薦羞之豆實,賓客亦如之。此則肉之醢,菜之菹,賓祭內羞,四時不闕。維筍及蒲,固所以待賓客,其義明矣。鄭氏注深蒲云,蒲始生水中者。草木蟲魚疏云,蒲,周禮以為菹,始生,取其中心入地蒻,及云菰蔣亦可用,並言蒲始生,自不在秋。故本草曰蒲四月采,唐本注云,蒲初春生,用白為菹是也。唐禮薦新多不限月,筍蒲茭藕,各維其時。今近地茭白特饒,舊制參於秋薦,即菰蔣也。廣雅曰,菰,蔣,其米雕胡,說文作雕苽。周禮食醫膳食之宜,魚宜苽,茭是其萌,徐鍇歲時廣記所謂苽草為茭者也。雖亦春生,至秋可食,與蒲有異。臣據詩言食鬱及薁,烹葵及菽,以同時言及,則維筍及蒲,亦自可知,況當薦筍之辰,正是食蒲之始,伏請改從春獻,用協天時。」從之。

 71三司言,發神騎等指揮戍桂州,後止令駐湖南,有多給路費特支錢萬六百九十五緡。詔蠲之。

 72甲子,詔看詳太學條制所,以國學條貫與見修學制,定為國子監一司敕式。

 73詳定朝會儀注所言:周禮,天子視朝,則皮弁服,十五升衣,積素以為裳,記所謂「皮弁素積」是也。諸侯視朝,則委貌冠,其服緇布衣,亦積素以為裳,詩所謂「緇衣之宜兮」是也[三一],凡在朝君臣同服。漢氏承秦,改六冕之制,但玄冠絳衣而已。魏以來名為五時朝服。隋、唐謂之具服,一品以下九品以上皆絳紗襌衣,其冠有五梁、三梁[三二]、二梁、一梁之別。隋志曰梁別貴賤,自漢始也。綬則以組為之,本以貫佩玉相承受,戰國尚武而去佩,但留其繫璲,而秦乃以采組連於璲,轉相結受,因以為飾。所謂綬也,韋彤五禮精義曰,以別尊卑,彰有德。故漢制相國至百石吏,綬有三采、二采、一采之等。然則冠以梁之多少別貴賤,綬以采之粗縟異尊卑,其來尚矣。

    古者制禮尚物,不過十二,天之數也。自上而下,降殺以兩。畿外諸侯,遠於尊者而伸,則以九、以七、以五,從陽奇之數;王朝公卿大夫,近於尊者而屈,則以八、以六、

以四,從陰偶之數。本朝衣服令,通天冠二十四梁,為乘輿服,蓋二十四梁以應冕旒前後之數。若人臣之冠,則自五梁以下,與漢、唐少異矣[三三]。至於綬,則乘輿及皇太子以織成,諸臣用錦為之。一品、二品冠五梁,中書門下加籠巾貂蟬,諸司三品三梁,四品、五品二梁,御史臺四品、兩省五品亦三梁,而綬有暈錦、黃師子、方勝、練鵲四等之殊,六品則去劍、佩綬[三四]。

    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準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因襲舊文,然以官言之,頗為舛謬。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御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於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於起居郎,內常侍纔比內殿崇班[三五],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若以差遣,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宂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莅職特出於一時隨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以此言之,用品及差遣定冠綬之制,則未為允當[三六]。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準。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綬亦如之。

    貂蟬籠巾七梁冠,天下樂暈錦綬,為第一等,蟬,舊以玳瑁為蝴蝶狀,今請改為黃金附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服之。七梁冠,雜花暈錦綬,為第二等,樞密使、知樞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六梁冠,方勝宜男錦綬,為第三等,左右僕射至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服之。五梁冠,翠毛錦綬,為第四等,左右散騎常侍至殿中、少府、將作監服之。四梁冠,簇四雕錦綬,為第五等,客省使至諸行郎中服之。三梁冠,黃獅子錦綬,為第六等,皇城以下諸司使至諸衛率府率服之[三七]。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三八]、殿頭,前班東西頭供奉官[三九]、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祕書郎至諸寺、監主簿,既預朝會,亦宜以朝服從事。今參酌自內常侍以上冠服從本等,寄資者如本官,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陪位京官為第七等,皆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高品以下服色衣古者[四○],韠 、韍、舄、屨并從裳色。

    今制,朝服用絳衣,而錦有十九等,其七等綬謂宜純用紅錦,以文采高下為差別。惟法官綬用青地荷蓮錦以別諸臣。後漢志:「法冠一曰柱後,執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監平也,或謂之獬豸冠。」南齊志亦曰:「法冠,廷尉等諸執法者冠之。」今御史臺自中丞而下至監察御史,大理卿、少卿、丞,審刑院、刑部主判官,既正定厥官,真行執法之事,則宜冠法冠,改服青地荷蓮錦綬,其梁數與佩準本官。

從之。志同。

 74郊社局令辛公佑言:「五郊齋宮庳隘頹敝,乞下將作監廣而新之。齋宮有去祠壇數里,考於行事非便,乞徙置壇側。齋宮什物多故敝,亦宜增完。舊禁祠壇外焚瘞尸柩,耕牧樵採,皆有步數,歲久封堠不明,宜立石刻詔令為識。」下禮院,請如公佑議。從之。

 75廢慶州府城寨、全村堡、平戎鎮,環州大拔寨。

校勘記

 [一] 詔送詳定學制所 「詔」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二八之九補。

 [二] 陛下所以俟軾者 「俟」原作「試」,據閣本改。

 [三] 致君堯舜知無術 「知」,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二上作「終」。

 [四] 檢校太傅 「檢校」二字原倒,據宋會要職官七七之五七乙正。

 [五] 堂下笙瑞木成文之曲 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定朝會儀注「笙」下有「奏」字,宋史卷一二七樂志「笙」上有「吹」字,此處疑有脫誤。

 [六] 磐本在堂下 「在」原作「作」,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二七樂志改。

 [七] 堂下以鼓應之耳 「耳」原作「且」,據同上書改。

 [八] 宜令諸房具出 「具出」,閣本作「出具」。

 [九] 前知青州 「前」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七補。

 [一○]張求 同上書作「張永」。

 [一一]五市易務 「五」原作「互」,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二八改。

 [一二]沈起 「起」原作「超」,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四沈起傳改。

 [一三]沅州 「沅」原作「沆」,按宋史地理志無沆州。據本書卷二五二熙寧七年四月丙戌條載,「詔置沅州」;又本書卷二九○元豐元年六月丁卯條載沅州屯田務事,其註文稱:「元豐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罷屯田務。」與本條時日俱合。「沆」顯為「沅」之誤,故改。

 [一四]熙寧七年四月十九日置沅州 「七」原作「十」,「沅」原作「沆」,據閣本改。

 [一五]存先王所嘗享用見於經者 「嘗」原作「當」,據宋會要禮一七之八八、宋史卷一○八禮志改。

 [一六]孟春薦韭以卵羞以葑 「羞」原在「韭」下,據宋會要禮一七之八八、宋史卷一○八禮志乙正。

 [一七]雜買務 「買」原作「物」,據宋會要禮一七之九○改。按:宋雜買務屬太府寺,「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見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

 [一八]凡新物及時出者 「出者」二字原脫,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一○八禮志補。

 [一九]以為廟歲二十五祠 「歲」原作「儀」,據漢書卷七三韋玄成傳改。

 [二○]國子監直講 宋會要職官六六之八「國」上有「前」字。

 [二一]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乞徙提舉茶場司於秦州 「等」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之一七補。「秦」原作「奉」,據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改。

 [二二]真州 「真」原作「貞」,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七之九改。

 [二三]自熙寧四年定以百八十萬斤為歲額 「百」字、「斤」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一○及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補。

 [二四]二百四十 「四」,同上書作「五」。

 [二五]權陝西轉運使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 「等」字原脫,據本書卷二七九元豐二年四月辛酉條補。

 [二六]閏九月辛亥并三年正月己酉 按文義,閏九月當屬元豐二年,但是年無閏九月。又元豐三年正月無己酉日。疑註文有舛誤。

 [二七]詔充永興軍長安等五縣民夏稅支移 「充」字在此難解,疑為「免」之誤。

 [二八]請屬升舍 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九「升舍」作「升上舍」。

 [二九]惠州當送內藏庫錢 「送」原作「還」,據閣本改。

 [三○]筍菹魚醢 「菹」原作「蒲」,據閣本、周禮醢人改。

 [三一]詩所謂緇衣之宜兮是也 「詩」字原脫,據宋會要輿服四之一三補。

 [三二]三梁 二字原脫,據下文及同上書補。

 [三三]與漢唐少異矣 「與」字原脫,據閣本、宋會要輿服四之一三及宋史卷一五二輿服志補。

 [三四]六品則去劍佩綬 「綬」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三五]內常侍纔比內殿崇班 「侍」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三六]則未為允當 「當」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三七]皇城以下諸司使至諸衛率府率服之 「諸」原作「城」,「率府」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改補。

 [三八]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 「入內內侍省」原作「入內侍省」,據閣本補。

 [三九]東西頭供奉官 「頭」字原脫,據宋會要輿服四之一三及宋史卷一五二輿服志補。

 [四○]高品以下服色依古者 「依」原作「衣」,據上引宋史改。